正确计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有两个关键:一是合理确认期初净资产总额;二是合理确认期末净资产总额。
(1)合理确认期初净资产总额。
企业经营时,期初净资产总额应代表企业在评估期内的“原始资本”,即实际从事经营的可控资本。案例一,企业B在评估期内的“原始资本”,即期初净资产总额应为上年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总额。虽然企业B 2000年末净资产为100万元,但2001年初向投资者分配了10万元。这10万元在2001年没有参与企业的经营,但2001年实际参与经营的只有90万元。因此,在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时,企业B 2001年初的净资产总额应为90万元。同样,企业C 2001年初净资产总额应为85万元。
(2)合理确认期末净资产总额。
关于指标中期末净资产总额,应反映企业在评估期内的经营成果,即所有者权益的积累。案例l中,企业b在考核期内的经营成果应在本年度利润分配前反映出来。如果以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总额作为考核指标,企业b的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实际上被抹平了,因为分配给投资者的分红也是企业b 2001年的经营业绩。将他们排除在考虑之外,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这无疑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因此,在计算资产保值增值率时,企业B 2001年末的净资产总额应为10万元。同样,企业C 2001年末净资产总额应为95万元。
消除因素
在计算期末净资产总额时,通常需要消除一些因素。需要消除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投资者投资企业增加的资本;
2.因国家专项拨款和各项建设资金增加的资本公积;
3.国家对企业先征税后返还的做法增加的资本或资本公积金;
4.按规定评估资产,评估因增值或减值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5.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
6.其他异常变动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总额/期初净资产总额*100%
剔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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