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人都是在母亲怀孕后出生的。我妈10月份怀孕,很辛苦,怀孕过程中会受很多苦。但是他们能忍受的原因是基于他们对孩子的母爱。怀孕期间如果出了什么事,会给原本甜蜜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
今年四川发生了一起令人遗憾的医疗事故。一个孕妇怀孕六个多月,肚子里生了一对双胞胎。结果,她因医院治疗不当而流产。此事后,夫妻二人向医疗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多万元。那么他们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吗?
事情是这样的,小某去年在医院怀孕了,小两口欣喜若狂。他们结婚几年了,一直处于怀孕状态,父母也催过几次。现在他们终于如愿以偿了。那天晚上,丈夫小张第一次去地下庆祝这个小家伙的到来。
这对夫妇没想到好事还在后头。第二天,小张陪着小某去大医院做了详细检查。报道显示,小某怀上了双胞胎,真是双喜临门!萧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丈夫轻快地走了几分钟。
虽然双胞胎对他们来说是一份很棒的礼物,但俗话说:“想想他们的好处,就要想他们的坏处,想他们的成就,就要想他们的失败。”双胞胎会给小的身体增加更多的负担,怀孕期间生病的风险也会增加。因此,医生一再提醒他们注意事项,并向他们传达了所有可能的并发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和妊娠期肾炎等)。).
听了医生的话,两个人都很重视。不仅一日三餐科学规律,小某还按照医嘱进行了一定的活动。根据说明书,他们每隔一段时间就去做一次孕检。在b超监视器里,他们亲眼看到了两个小家伙的成长过程。每一次体检都让他们感叹幸福过后生活的伟大。
然而,当肖怀孕将近20周的时候,他的身体状况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由于双胞胎太大,她的身体出现了一系列症状,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肾功能异常(因为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本文只对小的病情做一个大概的描述)。随着病情的发展,逐渐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于是夫妻俩赶紧去医院治疗。当时医生的建议是做手术。
在怀孕第24周,这对夫妇签署了一系列手术文件,并同意进行手术。然而,当小某被推进手术室时,她肚子里的两个孩子依然安然无恙。当她再次出来时,小张看到妻子的肚子已经垮了,她的心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医生告诉他,手术过程中,小某不幸流产,孩子不见了。小张眼睛红红的,双手紧紧攥着拳头。他来到妻子身边,看着她熟睡的脸。他不知道如何告诉她这个消息。这对夫妇一直期待着他们两个孩子的出生。手术前几分钟,他用自己的手摸了摸妻子的肚子,宝宝踢了他的手。现在孩子已经去世了。
在医生的指导下,小张看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六个月的时间足够他们长成人了。濒临死亡,他们有没有感受过痛苦?他终于忍不住了,跪在地上,哭了。但过了一会儿,他很快止住了眼泪,现在更痛苦的恐怕是妻子了。他不可能被这一事件击倒。
小张回到病房,这时妻子醒了,迷迷糊糊地盯着肚子。两个人都没有说话,很默契,只是静静的拥抱了一下。流产后,小某连续三天三夜没有合眼。有时她会习惯性地摸摸肚子,当她意识到孩子已经不在了,她会放声大哭。
一个月后,小某出院了。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但他们两个仍然沉浸在这样的痛苦中。小张认为一定是医疗事故。当孩子走进手术室时,他很好。他出来的时候是怎么流产的?他化悲痛为力量,起诉医院,希望医院赔偿这对夫妻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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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一审的时候,法院并没有认可“死亡赔偿金”的说法,最后驳回了他们的请求,仅以医疗事故为由,判决医院承担4.5万元的赔偿金。这个判决结果让夫妇两个意难平,他们根本无法接受,两个孩子的生命就这样消逝,怎么能只用4.5万元解决?于是两人提起上诉。
那么,为什么法院不认可死亡赔偿金的说法呢?他们最后能否如愿取得赔偿?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双方诉求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表面上看,肖某夫妇索要死亡赔偿金是合理的。
然而,这项法条最关键的地方在于“他人”,也就是说,被损害的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才可以。法院认为,两个胎儿并不属于“人”的范畴,因为他们在被剥离母体的时候就已经停止呼吸。在我国民事诉讼的领域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成立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自然人,主要根据“独立呼吸说”,尤其是胎儿,如果脱离母体的时候不能自主完成呼吸的话,就只能成立为母体的一部分。所以法院判决的4.5万元只是针对医疗事故对肖某造成的身体损伤,但是死亡的胎儿本身不具备人的属性,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死亡赔偿金。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该案件没有回旋余地,因为除了“独立呼吸说”外,在判断胎儿是否为自然人的依据中,国际上还有“生命体征说”,且生命体征说其实已经运用至我国的案例中。生命体征说认为,只要胎儿有人体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生命体征,比如有正常的体温、有脉搏、有血压等,就可以认为是自然人。那么结合本案,如果采取生命体征说判断胎儿生死,肖某的两个孩子在脱离母体的一瞬间,是有生命体征的。这也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点。
你认为独立呼吸说合适还是生命体征说合适呢?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并不支持判例判决,所以即便先前有指导案例中运用过生命体征说,也不意味着法院一定要采取生命体征说。因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过胎儿究竟该怎样判断生死。希望本案中肖某夫妇能得到他们应有的赔偿,毕竟痛失爱子让他们备受打击,如果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心中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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