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时,“占用土地面积”一栏应填什么?是“建筑面积”吗?还是“宗地面积”?
其实这是对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误解。今天我们整理了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相关的政策文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二、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1)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郭水娣子诺。第15位):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确定的土地面积。未组织调查,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土地面积。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应税土地面积以房产证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或者房产证上没有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纳税人所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不动产登记中,宗地(山)的土地面积已按建筑面积分摊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或未按不动产登记中的建筑面积分配宗族(山)土地面积的,计税土地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房屋建筑面积,宗族(山)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族(山)土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土地(山)面积、纳税人房屋建筑面积和该土地(山)上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产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不动产登记材料为准。宗地(山)土地存在专有土地的,在确定宗地(山)土地面积时,应当扣除专有土地面积。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宗地(山)面积未按建筑面积分摊,不能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确定应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
3.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计税土地面积以其所在地区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测量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特殊情形的计税依据
(一)共有土地使用权
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郭水娣子诺。第15位):
共享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与免税单位共用多层建筑用地的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帝子第140号):
纳税人与免税单位在共同使用权土地上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占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征收土地使用税。
(3)地下建设用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在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单独建设的地下建设用地,应当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额;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照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纳税额。上述项目暂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最后提醒大家,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或房屋用地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在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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