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了相关证据,找到了法律依据,并在法庭上全程参与了庭审,并简要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应准予离婚。
1.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均承认自2017年底开始分居,明显分居两年;
2.在回答是否同意离婚的问题时,被告应附条件同意离婚,即被告对离婚的态度是同意;
3.双方离婚案件多次诉讼,如一审、二审、二审,进一步说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该判离婚。
二是子女抚养权应判给原告,被告应支付抚养费。
1.共同财产以原告名下的共同公积金贷款购买,贷款以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偿还。为了便于财产分割,应当判断该财产属于原告。基于居住地稳定,婚生子女应由原告直接抚养;
2.根据法院调查,原告的工作是行政后台。与被告的销售工作相比,工作稳定性优于被告,因此收入稳定性优于被告;
3.根据法院调查,原告的经济收入相对好于被告;
4.婚生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父母及原告本人愿意尽最大努力为其创造和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并愿意积极帮助实现被告探视权。
3.共同财产应判给原告。
1.共同财产以原告名下的共同公积金贷款购买,贷款以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偿还。为便于财产分割,应当判决该财产属于原告;
2.经法院调查,双方仅就房产、汽车产品、车位使用权的价值达成协议,未能就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竞价、评估、拍卖顺序进行,而原告同意按竞价方式支付被告60万元,被告仅同意支付原告56万元,故该财产也应判给原告。
3.在被告出价56万元的情况下,原告愿意积极向被告支付其房屋及其他财产折价60万元。
4.原告没有隐瞒其他共同财产。
1.被告只是根据自己的想象假设原告存了一大笔钱,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支持。而且,基于现有的银行卡使用情况,一人持有多张银行卡的情况比较普遍,处于半休眠状态的多张未注销的银行卡并不代表银行存款数额较大;
2.通过法院调查过程可以看出,原告在回答关于银行卡号问题时的表现充分说明原告没有隐瞒客观事实;
3.原告仅为某公司高管,收入相对固定,不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无其他兼职,不存在巨额存款的可能;
4.被告以原告的名义提交了银行卡,但没有主动提交自己银行卡的详细信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他推定原告故意隐瞒其他共同财产,故不应允许其申请。
恳请法院采纳上述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律师:李振兴。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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