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交付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按时记录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货款的基础上实现销售。其表现为:发货时,库管员记账,会计不记账。
(2)原材料的调拨、核销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抹去“应付账款”,不计入销项税。
(3)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时,产品(商品)发出时,销售收入未按时入账,发生长期亏损,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4)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不计入质量保证金长期暂记的销售收入。
(5)价外收入不包括销售收入和销项税。例如,对于违约金的收取和接受,大多数企业在收到违约金后会增加银行存款来抵消财务费用。
(6)三包收入不包括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在定点维修点之外,按一定比例向商家支付“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和商户账户不计入收入,相当一部分配件计入“货物保管”。
(7)废品和废料收入不入账。它是主要工业企业的金属废料、次品、用过的包装材料和液体。这些收入大部分是现金收入。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少部分用于员工福利,如食堂补贴,少部分用于支付管理费,大部分用于吃喝送礼。
(8)返利销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销方式是多变的。返利销售是对厂商占领市场利益的补偿,低于商家经营产品的市场价格。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营销策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商家销售一定数量的厂家产品,并按时付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现。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配件。商家收到这些现金和实物后,现金不会入账,也不会作为价外收入,更不会“进项税转出”,从而形成账外业务。
(9)贴现收益。折扣,即折扣和折扣,类似于返利销售,不同的是折扣是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式,或者是实现销售时另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发票上注明了折扣的金额,则按照实际收款入账。此外,如果开出红票,不允许冲抵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经常使用红票来抵扣收入,并将抵扣的收入以现金形式交给购买者。买家不记录额外的价格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10)套餐押金逾期(满一年)不入账销售收入。
(11)在生产经营和应税服务混合销售中,纳税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记账和纳税申报方式。
(12)二手固定资产销售,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属于消费税,不符合免税要求,不按4%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13)为了调整企业的收入和利润计划,认为调整收入会推迟已实现收入的记账。
(14)视为无收入销售。原材料、成品等的长期投资。产品(商品)作为礼品或样品展示不视为销售收入,不含销项税。
(15)母公司有多家子公司,所有涉及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业务都由母公司核算,其他则留给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
(16)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后,当达不到标准时将进行年度检查,采取多名一般纳税人向ea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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