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用一般是由征收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的方式,由村委会首先保存...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用一般是由征收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的方式,由村委会首先保存该款项,再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决定该款项的分配。
但在笔者办理的大量征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纠纷皆是因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款引起。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村委会根本不召集村民会议就决议该款的发放;其二,虽形成了分配方案但村委会不执行;其三,分配方案侵犯了部分人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一一展开阐述。
拿了土地补偿款,村委会不开会
既然法律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权赋予村民委员会,即是为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决定款项的分配方案。这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村民自治事项范围相吻合。
但如果村委会拖延召开会议决定分配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是不能直接起诉的。
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不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分配方案,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去上级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进而可能产生通过行政诉讼方式,以此达到纠正村委会违法行为的目的。
决定了补偿款分配方案,村委会不执行
如果已经存在分配方案,但是村委会仍迟迟不发放该款项,甚至挪用补偿款。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配相关份额。
该种情形,从法律程序上较为直接、简单,但在实务中可能存在调查举证以及诉讼请求如何确定的专业问题。
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犯了少数人利益
笔者在实务中亦常办理该类型案例,例如: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分配方案决议,不向某类村民或者个别情况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村民福利。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少数被征收人应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呢?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少数被征收人认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决定内容。而且在办案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会直接给予少数被征收人支持。
当然,有些地方法院,可能会以该事项应当为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在此,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如果出现这类情况,无论法院如何认定,少数被征收人都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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