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是哪一年,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标准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是哪一年,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折旧怎么算?”“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什么时间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这些都是很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今天就带领大家一起学习

“固定资产折旧怎么算?”“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一次性扣款?”“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这些都是很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的问题。今天,我们将带领您了解固定资产折旧。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

1.相关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文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折旧金额进行系统的分配。计提折旧是指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已经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

2.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起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经停产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产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例如,企业购买一台设备,原价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10%,折旧采用寿命平均法(直线法)计算: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年折旧=100 *(1-10%)-5=18(万元)

月折旧=18/12=1.5(万元)

二、一般折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仪器、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期限为4年;

(5)电子设备,3年。

三是加快折旧政策梳理

加速折旧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适用于全体行业

为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国家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产品因技术进步而快速更新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

2、适用于特定行业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销要求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至2年(含2年);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对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建),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60%的折旧年限。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号),对于2015年1月1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重点行业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建),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对于新购买的仪器设备进行研发;d、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共享生产经营,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如果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上述两个提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将扩展至所有制造业领域。

四.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次性扣除政策大致适用于三种情况:

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吗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以上三大类,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案例分析

某市一家冰箱生产企业(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19年6月,企业为了提高产品性能与安全度,从国内购入2台安全生产专业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78万元。

企业未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扣除而是采用直线法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8%。

税法规定该设备直线法折旧年限为10年。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2019年2台安全生产设备折旧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当年会计上的折旧=600×(1-8%)÷10÷12×6=27.6(万元)

当年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该冰箱生产企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折旧年限缩短至8年。

因此,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600×(1-8%)÷8÷12×6=34.5(万元)

所以,安全生产设备折旧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5-27.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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