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累计扣缴法从劳动报酬预缴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优化的扣缴预缴方法进行申报?
003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1 .对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当年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扣除费用自1月起按全年6万元直接计算扣除。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预缴款;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及以后年度的月份,将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全体从业人员申请全额扣缴申报,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对应纳税人备注栏注明“上年度每个月有一次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扣缴义务人对按累计扣缴法从劳动报酬预缴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按照累计扣缴法从劳动报酬预缴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优化的扣缴预缴方法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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