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月度或者季度利润预缴;按照实际月度或者季度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值预缴,也可以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有人认为,由于预缴是以实际的月度或季度利润为基础,调整会计利润可以规划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即采用会计方法减少年中的会计利润,减少前几个季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年终最后一个月转移账户,在短时间内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获得延期纳税的时间价值。
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操作方式在税收政策上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税收风险极低,基本实现了零税收风险,被称为“另类税收筹划”。为此,本文梳理了相关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如下分析。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2014年第一季度预计会计利润4000万元,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该季度实际利润提前计算缴纳。考虑到资金压力等原因,公司采用了上述“替代税务筹划”方案。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已对开发成本和应收账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000多万元(根据实际情况,不存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条件),导致会计利润由盈转亏。本期应缴纳的1000万元(40000.25)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延期(企业拟于当年12月调整资产减值准备)。因此,以下三个问题依次出现:
预缴中少缴税款是否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年度计算、分期预缴、年末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要到企业会计年度结束时才能准确计算。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按实际纳税期数预缴,还是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问题。因此,企业预缴少缴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预缴时少缴税款是否缴纳滞纳金
03010(国税函〔2009〕34号)规定,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妥善处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入库的关系。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原则上不低于当期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预缴和汇算清缴的金额)的70%。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如何应对这种情况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有风险
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减少季度会计利润实现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少缴,是否应认定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号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申报说明为:“3 .第4行“利润总额”:报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会计法规计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所列利润总额一致”。公司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操纵会计利润的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法规的会计要求。故意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虚假会计数据填报纳税申报表,是捏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的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替代规划”属于税收违法行为,显然在短时间内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其实税务风险挺高的,经营者要注意甄别,不要盲目跟风导致税务风险。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74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