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办理?
“一照一码”“两证合一”以外的纳税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纳税义务依法终止。
2.未按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揽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并提供劳务,工程竣工后离开中国。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期限届满,经营活动提前终止的。
6.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认,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终止居民身份。
二、办理需要带什么资料?
1.你需要带两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的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
2.特别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携带相应材料:
如果你是上级主管,董事会决定撤销,应携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如果您是在中国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并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应携带工程竣工证明、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携带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书复印件。
如果是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等税务证件;
最后,如果你是已经收到发票申请单的纳税人,应该带一份《发票领用簿》。
三、现在的简易注销又是什么?
2016年11月,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重庆市涪陵区、渝北区、武隆区启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是指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始经营活动,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或已完成债权债务清算,并能独立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四、简易注销如何办理?
1.简单取消通知
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者承诺等信息。而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发出简易注销通知后,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注销简易注销通知。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未收到异议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自然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简单取消
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签名《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如有遗失,可自行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遗失执照通知书》,无需换发营业执照,可直接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法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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