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写,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板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写,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板3月中下旬,不少企业开始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填写,成为企业咨询的热点。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

3月中下旬,很多企业开始结算企业所得税。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成为企业咨询的焦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统计,2月19日至3月11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问题集中,代理人接听相关咨询电话1323个。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视同销售税的调整、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扣除、优惠叠加享受等。

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你好,请问我们公司会把自产产品作为试衣免费送给潜在客户进行营销吗?在会计核算中,我们直接将这部分费用按照账面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调税?申报表怎么填?”从2月19日到3月11日,许多纳税人提出了类似的问题。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营销、福利或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利用商品、财产和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视同销售的,应当按照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比如A公司用自己的200盒牛奶做广告。已知牛奶成本价50元/盒,市场价70元/盒。会计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费,但没有作为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万元,视同销售成本:50 200=1万元,需要根据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广告费1.4万元。也就是说,公平会在视同销售的调整项目中增加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原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基础上增加4000元销售费用,同时冲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备案,纳税人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10)第3行“税额”栏填写14000,在“纳税调整额”栏填写14000,同时在表第13行“销售费用”栏填写14000。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表“XVII Other”第30行调整广告费4000元的税差,其中第一栏“账户金额”填10000,“税额”第二栏填14000,“减额”第四栏填。

支持疫情防控的捐款能否全额扣除?

“你好,我们公司去年向疫情严重地区捐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申报表怎么填?”2020年,全国人民将团结一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很多企业捐款支持疫情防控,疫情捐款抵扣咨询也是近期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2月19日至3月11日,北京中心共收到相关咨询875条。

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能否税前全额扣除,取决于捐赠对象和捐赠渠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企业为疫情防控间接捐赠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捐赠给负责防疫的医院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换句话说,企业可以根据捐赠对象进行区分。捐赠为货物的,对承担防疫工作的医院的间接捐赠和直接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捐赠是现金,那么只有间接捐赠,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的捐赠,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

对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需要填写《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假设2020年,B公司通过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捐赠现金20万元。那么B公司需要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第8行至第10行的“项目”中选择“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公益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对应第1列“账户金额”和第4列“税额”

你在财务工作中有没有不知道怎么解决的问题?

(这里增加了一个小程序,请在今天的头条客户端查看。)加速折旧和附加扣除可以叠加享受吗?

“你好,我们公司去年购买的仪器,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该仪器也用于研发;d活动,研发有折扣;费用加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我们公司能同时享受这两个折扣吗?”2月19日至3月11日,北京中心共收到叠加优惠咨询119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没有冲突;费用加扣除。企业在满足各自条件的前提下,可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应用一次性加计扣除折扣时,企业采购的设备应满足采购时限、采购金额、设备范围等要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指出,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应该强调的是”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为鼓励研发,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延续执行以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同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结合以往咨询情况,笔者建议纳税人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关注所处行业及新政覆盖时效,准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提醒的是,虽然现行规定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影响,企业可正常填报。同时,为做好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建议纳税人动态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

在满足政策适用条件后,如何进行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举例来说,2020年6月,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0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0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那么,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30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再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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