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纳税人租赁房地产
1、一般计税法
租赁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适用税率为9%。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9%)-进项税;
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在机构所在地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出租,提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用率为3%;计算公式:预缴税金=含税销售额(19%)x3 %;
2、简易计税法
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适用征收率为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X5 %;
将他于2016年4月30日前前往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出租,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前税率为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 X5%。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
1、单位纳税人
出租房地产(含房屋),适用征收率为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含税额(15%)X5 %;
将其不在机构所在地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含房屋)出租,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收率为5%,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
租赁房地产(不含住房),适用征收率为5%,计算公式为:应交税费=销售含税(15%)X5 %;
将其不在机构所在地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不含房屋)出租,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5%。计算公式为:预缴税金=含税销售额(15%)X5 %;
对于租赁住房,5%的征收率降低1.5%,计算公式为:应交税费=销售含税(15%)1.5%;
租住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房屋,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率为1.5%。计算公式为:预缴税金=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自然人)
租赁房地产(不含住房),适用征收率为5%,计算公式为:应交税费=销售含税(15%)X5 %;
对于租赁住房,5%的征收率降低1.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x 1.5%。
三.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住房租赁企业
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时,可选择降低5%税率至1.5%或继续使用9%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税率为5%,减按1.5%征收;
享受时间:1。从2021年10月1日起,5%的费率可降至1.5%;
2选择简单计税方式预缴的,预缴额减1.5%。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赁企业:是指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并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备案的企业。
四.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自4月1日起,
3.对其他个人(自然人)而言,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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