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在线-理论频道原创稿
集理论之思,汇大家之言。 《理论圆桌会》 栏目,紧跟理论热点,关注理论动态。
本期主题: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构建一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的基本制度安排,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调整,提高精准性,形成大中小两头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什么是三重分配?第三次分配与第一次分配和再分配有什么关系?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三次分配中扮演什么角色?本期《理论圆桌会》聚焦三个分配,认为中央再次强调这一制度安排的重大意义。
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慈善是主要形式
清华大学联合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邓撰文,深入探讨了“第三次分配”概念的由来、内涵、特征及其与慈善事业的关系。
他指出,“第三次分配”的概念是由著名经济学家李一宁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将生产要素提供给市场所获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重新分配人们来自市场的收入,这是第二次分配;第三种分配是指人们自愿的相互捐赠和收入转移,如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既不是市场分配,也不是政府分配,而是道德力量分配。随后,这一概念逐渐被学术界所接受,相关研究日益增多,最终被中共中央文件所采纳。
他总结“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和特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是基于社会机制的爱驱动,慈善是通过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的自愿性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当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对象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还包括社会力量提供的志愿服务。通过奉献时间、技能或专业知识,我们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所需的服务,增强他们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他强调,发展慈善事业和第三次分配是完善我国收入财富调节、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途径,是对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慈善和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也有助于保持社会活力,增强国家创新力和竞争力。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慈善法》,加大政策支持,不断扩大我国慈善捐赠规模,完善慈善捐赠结构。
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由正确的人把正确的金额转移给“掉队者”
中央党校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拥军撰文指出,由于各种原因,无论是社会成员之间,还是地区之间,市场分配形成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必然会过于宽泛。原则上,政府可以通过最低工资法、强制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等“市场化分配措施”来纠正市场分配。实际上,这种措施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很常见。然而,即使完善的市场化分配措施还不够,政府发挥“再分配者”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指出,这些不同于市场化分配的“再分配”涵盖三个逻辑层面。首先,通过累进税制进行税收再分配,旨在确保总体税收负担主要由高收入人群承担,而税收负担
文章指出,税收再分配也是有限的,因为税收制度的累进效应难以保证。原因很多,包括税制不完善、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富人逃税空间大等。另一个局限是忽视实质性“物质生活条件”的均等化调整。公共服务是关键。毕竟,税收再分配并不能保证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大致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服务涉及法律和司法、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公共设施和基本社会保障。任何人被某一社会的普世价值认可为社会成员文明生活的最低标准,从而被视为“社会人”的权益,都适合被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名单,与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无关。这是“三个分配”中的第二个分配。
文章指出,税收再分配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有局限性,因为没有特别考虑“优待人就应该优待”的文明社会生活准则。由于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任何社会中的一小部分成员总会随时面临“掉队”的风险,即除非借助社会力量,否则无法达到文明生活的底线标准。这就需要一个精准灵活的转移支付体系,由合适的人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向“落后者”转移合适的金额,使之成为一种优惠待遇。这是三次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弥补了前两次分配的局限性:缺乏灵活性、针对性和偏好性。三种分配是相互联系的,每一种分配都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联系:税收分配和转移支付旨在“收入和财富”层面促进共同富裕,服务均等化旨在物质生活条件层面促进共同富裕;税收分配和服务均等化针对的是社会所有成员,而转移支付针对的是少数“散兵游勇”。
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
体系行动,形成良性循环
《经济日报》金观平文章强调,共同富裕的征途,有先富与后富的逻辑,三次分配是先富带后富的体现与实践,显然不能被错误理解为“劫富济贫”。“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这一表述的关键词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三次分配主要是为了在全社会强调共同富裕的意识与社会公正的价值观,通过这种途径,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行动,形成良性循环,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增加,而且捐助者的成就感、价值感也在增加。
文章指出,实现共同富裕,分配机制的不断完善优化是绕不开的重大课题。正确理解走向共同富裕的这一基础性制度安排,首先要对现有分配体制正确研判。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极大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文章强调,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三次分配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能够弥补现有分配制度中可能出现的“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失灵问题,有利于统筹效率与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构建更合理的财富分配格局。当前,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财富的蛋糕不断做大,为三次分配提供了经济基础,加之与三次分配有关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立足这样的现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才有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教授赵忠表示,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和社会习俗作用下的分配;反过来,三次分配的行动必然会重塑社会的道德体系和社会习俗。从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公益捐赠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不仅仅局限于高收入群体,事实上普通中等收入群体中参与公益活动的人数远远大于高收入群体。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三次分配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更能增强社会各界的凝聚力、认同感和参与感。三次分配不仅可以改善收入差距,还起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丰富精神财富的作用,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在精神领域的获得感。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杀富济贫”,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这是三次分配的边界。
他还强调,有别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和道德准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中等和高收入人群的不断扩大,三次分配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政府、社会、家庭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形成点面结合的收入分配体系。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人民论坛》、《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网)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74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