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因害怕眼前出现的“妖魔鬼怪”,男子点燃了衣物、被褥试图“驱逐魔鬼”,不料火势蔓延,引燃了出租屋,还烧毁了相邻的存放石膏线的仓库......因报警、扑救及时,所幸未有人员伤亡。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19年10月8日,蒲某某饮酒后在出租房内睡觉,迷迷糊糊间看见有鬼在其房顶、门口“飘荡”,时而变成蜘蛛昆虫、时而变成不同的人影,还有些张牙舞爪地朝自己而来。
因害怕这些鬼要“抽其筋骨”,蒲某某拿出身上的打火机点燃了一件外套,拿在手中甩动,借以驱赶“鬼”,把“鬼”吓走。随后,床上的被子、床单亦被着火的衣服点燃,火势越来越大,蒲某某害怕之下,骑着电动车逃离现场。
大火蔓延烧毁了出租户及隔壁存放石膏线的仓库,所幸经附近群众和消防机关扑救,并未造成周边居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经鉴定,火场中,各种石膏线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4000多元。
案件
现场直击
▶ 归案后,蒲某某供述,其嗜酒已20余年,近些年常常一餐喝1-2斤白酒,且经常喝醉。喝醉后,他常会出现看见“妖魔鬼怪”的情况。
▶ 其家属反映,以前与蒲某某同住时,发现其喝酒后曾出现“拿着刀要砍鬼”等现象。
▶ 案发后,蒲某某在羁押期间精神无异。
▶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蒲某某被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那么
蒲某某饮酒后“放火驱鬼”
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
释法说理
· 司法鉴定表明,蒲某某的行为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中“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纵观整个作案过程,蒲某某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导致放火行为,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已经受到削弱。但饮酒系原因自由行为,参照2016年司法部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评定其对本次作案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案给出的司法鉴定意见符合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司法鉴定程序,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予以采信。
·案件审理中,蒲某某家属、邻居的证言表明,一直以来蒲某某都有喝酒的习惯,酒后有异常表现;且蒲某某自己也知道饮酒过多后会出现幻觉;在火势蔓延之后,蒲某某能够明白火灾的危害并且逃跑;事后,蒲某某可以回顾、陈述案发当时基本情形。可见,蒲某某在作案时知晓其行为的性质,并没有完全丧失法律意义上的辨认能力。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应认定蒲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法院认为,蒲某某饮酒后在居民区出租房,点燃衣物、被褥,放火烧毁房屋以及周围群众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蒲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
普法笔记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无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定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前提,但并非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就一定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存在精神障碍尤其是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就有可能使其责任能力减弱甚至不具备。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将患有精神病作为辩护理由,试图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因此,审判实务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精神病及其轻重程度以及评定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时,必须把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作出更加完整的解释。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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