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管理,车辆一般在司机出资购买或支付一定保证金后,统一登记在平台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名下。在车辆由司机出资购买的情况下,司机如欲停止网约车服务,将车辆所有权转移到其名下,是否可以以车辆实际出资人为本人为由,主张将车辆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实践中,对于以物权保护纠纷主张的,通常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夏某与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签订《网约车合作协议》,约定由夏某在第三方购买车辆,车辆过户到第案外人名下,由案外人办理车辆运营手续。
合作期间,夏某与山东金蜜蜂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咨询公司为夏某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平台网约车相关业务的支持、当地网约车相关法律的咨询、平台最新规则政策咨询,等等,以便于夏某在“滴滴平台”上有更大的竞争力。
随后,案外人将车辆所有权变更至咨询公司名下,车辆增加滴滴出行运营平台,夏某通过咨询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在滴滴平台注册成为司机。
咨询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夏某承担违约金和挂靠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1、夏某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未提出异议且到现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可见其对过户行为明知且同意,因此,咨询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夏某无论是将车辆过户到案外人还是第三方公司名下,和第三方公司之间实际上形成挂靠经营关系,该关系系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
综上所述,夏某通过侵权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律师建议:
1、本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即属于侵权责任范畴。虽然实际出资人为司机,即车辆所有人应为司机本人享有,但经司机本人同意,将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2、本案中,双方实际上构成挂靠经营关系。目前法律对于挂靠行为,禁止情形仅限建设工程领域,对于车辆挂靠行为,并无明文禁止,故双方之间仍成立合法有效的挂靠经营关系。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在本案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司机提供咨询服务和挂靠服务,司机支付相应的费用,其中将车辆变更至公司名下是提供服务的必要环节。在协议未到期,或者未出现导致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时,协议仍然生效。
3、司机如需解除或终止协议,如协议没有约定该项权利但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的,仍有权主张。
4、起诉本案中的被告第三方公司的司机不止本案中的司机,裁判文书网上还有其他司机以相似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起诉本案中的被告。建议司机在选择服务平台时,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尽量选择规模大、管理正规的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尤其是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避免后续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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