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什么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的责任我原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包括财务报税、税额以及税务统筹等。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披露涉及公司的经营数据资料,否则,必须承担30万元违约金。我从公司离...我

我原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包括财务报税、税额以及税务统筹等。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披露涉及公司的经营数据资料,否则,必须承担30万元违约金。

我从公司离...

我原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包括财务报税、税额以及税务统筹等。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披露涉及公司的经营数据资料,否则,必须承担30万元违约金。

我从公司离职后,基于知道公司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收行为,担心惹祸上身,就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公司及其负责人因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近日,公司以我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要我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你的行为未违反保密义务,无需承担违约金。

一方面,本案所涉相关保密内容违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上述规定表明,依法如实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向税务机关检举偷逃税收行为,既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公司基于偷逃税收之需,通过支付高额“违约金”来妨碍你行使权利、承担检举义务,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相关内容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也必须无条件地全面履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已经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劳动者无需履行。

另外,《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分别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正因为本案劳动合同中所涉相关保密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所以,其不能作为公司向你索要违约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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