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契税、增值税、土地税增加等?以城市建设配套为例进行分析。
城市建设配套费有两种。一是土地出让价款(价外成本)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出让合同或附属协议,要求房企承担的出让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可以在出让过程中支付,也可以在出让后支付。土地管理虽然要求净地价出让,但由于地方财政等原因,实践中总地价出让客观存在,这也是财税〔2016〕140号允许差额从拆迁补偿中扣除的原因。第二,行政和地方法规要求企业缴纳的政府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不是用于出让土地的一级开发。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第二种。
第一种,契税属于市政建设配套费,财税[2004]134号,应计入契税计算依据。在增值税方面,也属于可以抵扣差额的地价,但需要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管(印制)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增税方面,可以作为20%扣除和开发成本的计算基数。
对于第二种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支付依据是行政协议(合同)。按行政和地方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不是土地出让价款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契税的征税对象,故不缴纳契税(汉〔2017〕14号)。在增值税方面,也是如此。房企依据行政和地方法律法规缴纳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可以从差价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增税方面,增税可以作为20%加扣除和开发成本的计算基数,各省从其规定中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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