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5条,企业应合理确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以下情况可以相应调整:
1.如果预计使用寿命与原预计不同,应调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2.如果估计净残值与原估计不同,应调整估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效益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30条,小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如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建议会计估计变更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为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最低年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仪器、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期限为4年;
(5)电子设备,3年。
总结提示:
1.在会计处理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没有具体的数值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对残值率没有具体的数值规定,会计折旧年限可以与税务规定的折旧年限不同。
3.如果企业享受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由于折旧方法或年限不同,导致的会计和税务差异需要调整。
4.没有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时,将按会计折旧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当会计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时,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折旧,会造成两者之间的税收差异,因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调整增加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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