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将向因公出差的商务人员及时支付差旅补助和现金。是工资吗?我需要交税吗?
这部分差旅补助是以现金支付的,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但对于差旅免征个税和税前扣除有一个证据链。此外,这些差旅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缴纳个税,也允许税前扣除。公司必须制定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日常出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免征个税。每月固定时间发放、人人共享的大额差旅费补贴属于工资性补贴和变相支付的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
2.企业因违约支付对方个人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项目,无需代扣代缴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动报酬所得;(三)报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营业收入。(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收入;(八)财产转让所得;(9)意外收入。
3.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获得的利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第一条:“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开设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由当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征税,视情况而定:案例一:股份制企业股份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二:其他转股本的资本公积资金属于分配股利、奖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股息、红利的分配,个人转增股本的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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