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的住所
河北省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确认,延期交货怎么办?
附件
无附件
回答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3
回复内容
你好!您提交的问题已经收到,现就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申报凭证的当天;第一次开具发票的,应当与发票开具的同一天。
销售款项的收款,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期间或者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付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3010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证据之日;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那一天。”
可见,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地产时,房地产公司向买受人交付房地产的当天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实际交付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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