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输入正负案例和会计分录
案例:2019年4月,我司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4月,销项税额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均为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四月份的增值税抵扣是多少?
应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
如何对加减进行会计处理?
答:4月份增值税抵扣=10万元* 10%=1万元。
应交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会计分录:
一、应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款: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二.应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付款条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20万元
其他收入1万元。
02获得资产或接受服务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正常加工
1.采购及其他业务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在建的不动产项目,应当按照应当计入相关成本或者资产的金额,借记在运材料或者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费等项目,并在当月予以证明。借记“应交税费335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费3354应交待认证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如需退回,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则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未认证的,应退回发票,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不能抵扣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而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账户,借记“应交税费3354待认证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的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进项税额将扣除2年。未按上述规定扣除的待扣除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3354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已到货、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且未支付的,应按月末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中的预计价格核算,无需核算增值税预计进项税额。下月初,原预计入账金额将以红字核销。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经认证后,将原材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的金额进行借记,将“应交税费335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可抵扣增值税金额进行借记,按照应付金额进行贷记。
5.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有应税行为且在中国境内无经营机构的,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纳税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按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项目,按可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借记“应交税费3354进项税额”项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科目应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03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区分以下情况:加、减
1.扣除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的免赔额加免赔额全部结转下期扣除,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税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的,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的全额从税前应纳税额中扣除;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付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扣金额全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免赔额加免赔额的,当期免赔额加免赔额用于抵扣应纳税额至零。未扣除的免赔额可以在当期扣除,结转下期进一步扣除。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扣除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另外,未冲减的当期可以冲减加上冲减,建议不做账务处理做辅助账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申请的解释
近的
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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