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1 .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时限。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扣税凭证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核定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
02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3%降至1%。但由于核算错误,8月份开具的普通发票有的征收率为1%,有的征收率为3%,征收率为3%的发票因无法联系到买方而无法收回。那么,征率为3%的错开发票,是否应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收回发票原件并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税率,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复工复产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征率为3%的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纳税时,可直接申报缴纳1%的减征率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享受减征1%政策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内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3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根据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使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则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格式文件阅读器,查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4
“发票抵扣已检查”模块中哪些发票数据不能检查?
答:不能查的发票数据包括:超过抵扣时限且未经税务局审核的发票(逾期发票);作废等异常发票
(二)纳税人缴纳的桥梁、闸门通行费,暂按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金额 (1.5%) 5%
(三)本通知所称过路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照规定设置、收取的过街道路、桥梁、大门的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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