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税收收入年度结算正在进行中。你遇到过这些常见的问题吗?
个人慈善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整理了关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等问题的三个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声明
个人慈善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和房产,应当按照个人持有的股权和房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股权、不动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公司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投保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各种原因自首,未取得实际收入的,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动报酬如何提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61号文规定的累计扣缴方法计算扣缴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个人工资收入来源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都是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就业、受雇、工作表现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出租财产给承租人在中国使用的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许可各种特许经营的收入;
(四)转让境内房地产等财产或者境内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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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一、关于收入来源
(一)工资、薪金来源规定。
个人在中国(以下简称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的工作年限按在中国工作的天数计算,包括在中国实际工作的天数以及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公休日、个人假期和国内外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外单位任职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中国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在中国工作天数按半天计算。
无住所的个人同时在境内外单位任职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外单位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属于当期公历日的境内、境外工作日比例计算确定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收入额。境外工作日按当前公历天数减去当前境内工作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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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收入并按原规定多缴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如何计算代扣代缴时的累计扣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1 .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份额至本月扣除累计费用。
……
4.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第一个月起至新就业时止,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扣缴办法对连续服务报酬提前预扣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未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有什么优化的代扣代缴、预缴方法?
003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1 .对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当年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扣除费用自1月起按全年6万元直接计算扣除。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预缴款;在累计收入超过60,000元的月份以及该年的后续月份,则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专项附加扣除
2021年需要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办?
为确保2021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政策条件,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者web端等渠道填报、确认相关扣除信息。
为提升办税体验、减轻办税负担、如以前年度已经填报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可查看并一键确认已填报的信息;如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扣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作预扣预缴申报后是否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未按规定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有何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纳税人的父母有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不满60周岁,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吗?
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包括一位)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个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间贷款买房,本年是否可以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常见问题:其他
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身份信息不正确;
(2)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针对远洋船员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的规定: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退休后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的征收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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