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阳12月4日电 (周燕玲)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4日在贵阳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官方表示,《条例》旨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
中新网贵阳12月4日电 (周燕玲)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4日在贵阳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官方表示,《条例》旨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及控制污染环境的防治能力。
关于工业固体废物,《条例》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在生活垃圾方面,《条例》指出,贵州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运营,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条例》强调,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严重违法信息记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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