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借款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保理合同首次列为新增典型合同,从法律层面对商业保理进行了规定。从整体看,民法典从保理定义、合同内容和形式、履行环节、保理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首次将保理合同列为新的典型合同,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商业保理。总的来说,《民法典》从保理的定义、合同内容与形式、履行环节、保理分类、还款顺序、债权转让规则的适用等方面确立了保理的基本规范框架。

目前市场上的商业保理业务多以应收账款为主。先简单梳理一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第一、应收账款保理的概念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已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支付担保等服务。应收账款保理可分为买断式保理和非买断式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显性保理和隐性保理、贴现保理和到期保理。应收账款保理一般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保理商等三方。

第二、应收账款保理的风险点

1.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应收账款作为保理业务的主体,其核心问题是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这是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生命线。比如某信托公司发行了大量以应收账款保理为标的的信托计划,大量投资者购买了该信托计划。但经查,信托计划应收账款为虚构债权,投资者面临投资本金和收益无法收回的风险。然后是两种虚构的应收账款。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虚构的应收账款为转让标的,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债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商,除非保理商知道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其次,债权人自行弥补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自始至终都不存在。此时保理商不能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可以要求债权人回购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2.应收账款的转让存在瑕疵

应收账款保理本质上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是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特性决定了保理业务的风险。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形成债权债务的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债权人将应收账款作为标的物质押,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债务抵销,债权人将同一应收账款多次转让,则应收账款保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债权和质押担保的限制转让可以通过核对数据和网上查询来核实,而对于多次转让,只能根据登记和通知转让的顺序来确定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同一笔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导致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未登记的,按照最先到达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规定的因素取得应收账款;既不登记也不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或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因此应收账款保理登记和通知债务人非常重要。

3.应收账款的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应收账款债权后,应收账款可能会因双方交易进展而发生变化,如交易取消、应收账款金额减少、应收账款抵销等。这时,应收账款的变化会给保理商带来一定的风险。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通知后

第三、应收账款保理的风险应对措施:应收账款的基本交易关系合法、有效、真实;应收账款权属清晰,转让不受限制;应收账款未被质押、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存在第三方主张抵销、代位求偿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等权利瑕疵;形成应收账款合同并履行,确保应收账款的完整性;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在有效期内,债务人除尚未到期外,无任何抗辩。同时,保理商还应关注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应收账款的账龄及退款的可能性,避免出现交易对手无力偿还债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因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商品而导致交易对手退款的情况。

2.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因此需要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该因素可以通过对买卖双方资质、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合同、发票、装运单据、签名等信息的交叉验证分析、调查核实,确定卖方申请的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通过查看卖方的账户流水,核实增值税发票,通过电话或信函与买方核实,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3.强化保理合同中的权益保护条款,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购买应收账款时,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协议中承诺转让的债权是无瑕疵的债权,即债权合法、有效、可转让,债务人不能主张任何抵销或提出任何不付款或减少付款的债权。附追索权保理是保理商实现转让债权的重要保障。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一旦保理商未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卖方将向保理商回购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义务。此外保理人可要求融资人对保理合同增加抵押担保、提供保证人等增信措施。

4、做好登记及通知工作。

经过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才能更充分保障债权转让合同的可履行性,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交易风险,所以应收账款保理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备案,同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这样才能在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时向债权或者其他相关方主张权益。

第四、保理人的救济措施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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