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票控税往往只有片面的理解。事实上,“以票控税”一直是税收征管(尤其是营业税征管)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有效手段。“以票控税”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凭证——发票作为税收征管的切入点,监督管理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各类税款。在当前税收征管的新形势下,如何正确理解“以票控税”思想,对促进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今天,我就用五个相关问题带大家正确认识一遍!
(1)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而制作的原始会计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发生费用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据、分单等。
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预提性质的费用如何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当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时,企业可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金额计算;但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未取得合法凭证、暂缓取得凭证如何处理?
结算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换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者变更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在年度发生时不得税前扣除。
(4)2018年白条能税前扣除了吗?
企业在补充、交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因注销、吊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能补充、交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经下列材料证实费用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
发票不能补开、不能换开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货物运输证明;
货物入库和出库的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记录等信息。
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的,其费用应当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5)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据有关
企业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追溯确认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扣除不足的,可以延期或者申请次年退税。
企业弥补亏损确认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支出,或者营利性企业弥补亏损后发生亏损的,应当先调整该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原则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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