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明确了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注销、人工成本的分摊、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用钱支付”和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动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何开立和取消?
让我们一起看看。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一)工程支付计量周期和工程支付进度结算方式;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期限和日期;
(三)人工成本金额或项目资金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符合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
专用账户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承包单位名称加建设工程名称,后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应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当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承包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可以开立新的专用账户,或在满足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按现有专用账户分别管理。
开户行应当规范和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及时开立和管理专用账户,并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专项标识。
开户行不得将专项账户资金转入本项目农民工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项账户提供提现等转账结算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项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程竣工后如需注销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总承包单位将在30日内公示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
开户行根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注销专用账户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承包商所有。如果总承包商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可在销户后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况,总承包单位不得向银行申请注销专用账户:
(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办理;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开设和注销专用账户的监督。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85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