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可以此作为工期延误的抗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966号
国浩公司提出的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3月19日约一半的施工许可期限不应视为工期延长。根据上述期间根据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在于建设单位,涉案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已开工一段时间,现虽未因无施工许可证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但涉案工程手续不全会对施工存在一定影响。,现有证据,监理单位在月度监理报告和施工现场例会中提到,施工现场高压线影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施工单位应尽快联系供电部门处理,还提到双方存在误解,延误工期等。因此,酌情认定从实际开工日期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3月19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期间一半天数即123天可视为工期顺延,不计入鸿宇公司的工期延误责任中,有事实依据,在一审和二审法院没有任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经办理;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施工企业已经认定;
(五)有满足建设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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