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八问一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对实践中普遍反映的难点或困惑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解答。本文提取了实施问答的主要内容,结合实践和指南的规定,提示了实施问答中传达的关键知识点以及对实践的影响。
1. 收入准则相关的实施问答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调整问题
结论
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生成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如因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生成的应收账款,或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新分类为合同资产,对应的预计信用损失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可比期间信息不追溯调整。
提示和影响
解决了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时间不同带来的协调问题。企业在考虑首次实施新收入准则的影响时,除了考虑准则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关注实施新收入准则对相关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合同资产减值的会计科目问题
结论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照需要减记的金额,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提示和影响
解决了新收益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在确认和列报合同资产减值时的协调问题,即合同资产减值损失虽按金融工具准则确认,但在利润表中不列为信用减值损失,而是列为资产减值损失。过去一年实施新收入标准的企业应注意是否有必要改变相关科目的列报方式。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的会计科目问题
结论
当企业因货物转让收到的预付款按照新的收入标准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付款”和“递延收入”科目。
未履行向客户转让货物义务的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提示和影响
企业在执行新的收入标准时,不应简单理解为“合同负债”科目是对原“预收账款”科目的替代。需要明确的是,合同责任是指企业因收到或应收客户的对价而向客户转移货物的义务。因此,未通过履行转移货物义务结算的负债,不属于合同负债。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结论
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政部发〔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提示和影响
现金折扣被视为可变对价,因此它反映在收入的减少中,而不是确认为销售费用。如果企业存在按季度、年度或更长时间的销售考核计算折扣的安排,则需要根据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估计估计折扣,在每次销售实现时通过扣除估计折扣确认收入,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更新相关估计。2. 借款费用准则相关的实施问答
用于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结论
自行开发建设的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应当分别核算。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通常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不符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因此,企业应根据建设支出(包括建筑施工过程中计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额)确定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以往在实际处理上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根据问答实施指南规范相关处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支出是否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用途,自用的处理与房地产开发的处理不同。提示和影响
3. 其他相关实施问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会计科目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管理费用”科目;按规定领取的奖励,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因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提示和影响
- 相关收支的列报科目体现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考虑,而且即使与同一项目相关的收支也不能随意互抵。
小微企业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的会计处理
结论
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提示和影响
- 原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仅提及计入损益,而未明确具体科目,该实施问答对此进行了补充。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的处理
结论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提示和影响
- 原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仅提及计入损益,而未明确具体科目,该实施问答对此进行了补充。
- 尽管增值税的销项税与企业产生的收入相关,且大部分进项税也与企业的成本相关,但增值税的减免有其单独的损益科目,即“其他收益”,不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中的净额法进行列报。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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