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将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的申报表进行整合,启用新版申报表。以增值税申报表为例,提示相关填写要点。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加“附加税费”。
整合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将申报表更名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最明显的变化。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在主表中增加了“附加税费”第39行至第41行,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期应纳(退)税额、教育事业费当期应纳(退)额、地方教育事业费当期应纳(退)额,并增加附表335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表)。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主、明细表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生成《附加税费情况表》栏的本期附加纳税申报信息。纳税人只需要检查相关信息是否有误。如果是错误的,他们需要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期末应退增值税的纳税人,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税(征)基数中扣除已退增值税额。因此,对于有退税的纳税人,应在退还的税收抵免中扣除额外税费的计算。
例如,企业A是月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21年7月应交增值税80万元,6月退税30万元。那么,企业A缴纳附加税=(80-30)(7% 3% 2%)=6(万元)。
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注意附加税收优惠。
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变更类似,《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适用)》主表增加了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同名的第23 ~ 25行。同时增加了附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纳税信息表)。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注意优惠税费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率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最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的优惠待遇。笔者建议小规模纳税人结合所在地区附加税费优惠情况,准确填写申报表。
比如企业B是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市区。2021年7月,应交增值税1万元,企业B所在地区附加税减半征收50%。那么,企业B本期缴纳的附加税为1 (7% 3% 2% ) 50%=0.06(万元)。
企业B申报时,需要先填写增值税申报信息,然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生成《附加税费情况表》相关栏目的当期附加纳税申报信息,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第6、7栏相关栏目的减征比例和减征金额。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七栏填减额350元;“附加教育费”栏应填写减少额的150元;“地方教育附加”栏填写100元减额。
注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的填写要求
在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公告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38号”)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逃(失)资企业存续期间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当转出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并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填写第23a行“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同时,76号公告和38号公告均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申报出口退税。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异常凭证转出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再次确认用于抵扣的,在第23a行填写负数。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并已申报抵扣的,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转出。也就是说,税收抵免A级纳税人正在等待验证。
,可以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填入第23a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若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后,确定需要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则应在第23a行填写相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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