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核定的缴费基数,当年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将执行,不再执行“社会保险年度”。根据省人社厅、省社保中心、市人社局的安排,大连市社保中心将在2021年做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调整原则——
(一)基地核查原则。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我市企业三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127元/月,下限为3284元/月。不能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5709元/月作为职工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2)调整人员范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企业职工,如果关系在本年度内转移,原则上应以在本单位参保缴费的起始时间作为补充调整基数的起始时间。已办理给付保险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业务的参保人员。且个人缴费基数不会重新核定(缴纳)。
化妆原则——
(一)养老保险补缴。原月缴费工资低于3284元/月下限的,自11月起申报缴费3284元/月;如果原申报的月缴费工资高于17127元/月的上限,则从11月起申报为17127元。同时,弥补今年第一个参保缴费月(最早为1月)至10月因基数调整造成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差额。如果原申报的月缴费工资在3284元至17127元之间,缴费基数不变,差额部分不予支付。
(二)工伤赔偿和失业保险。补差原则与养老保险相同,补差处理时间另行通知。
处理流程——
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申报缴费工资和申请补缴,系统会根据申报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作情况,自动重新核定三个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自动生成养老金差额补缴数据。原则上补足差额‘参与单位结算’(差额补足,本月应付一笔),投保单位可按常规支付流程办理应收核销。
其中,本年度有欠款且已将核定应收数据发送税务部门的,待欠款实际支付后,由单位另行调整基数;不在上述人员调整范围内的,可根据申请进行调整和缴费,具体可到当地社保窗口咨询。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88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