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太原的王先生在交付了一万元"诚意金"后,对房屋格局心存顾虑,遂想放弃购买,然而开发商却拒退。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双方对簿公堂。8月19日,迎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商将“诚意金"退还给王先生。
去年12月,王先生看中了尖草坪区的一套学区房。彼时销售中心的员工告诉王先生,该楼盘的学区房已所剩不多,且由于地段好,故十分抢手。对方暗示王先生,可以先交五万块的“诚意金”,开盘后可以优先挑选楼层,并且对方承诺此诚意金会转换成房款,同时王先生还可以参与抽奖活动。在对方的暗示下,王先生交付了一万元的“诚意金”,销售还为王先生开了发票。
通过多方渠道的打听,王先生对该房的面积、格局、户型以及公摊等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此时的王先生对该房的格局不甚满意。在与家人商量了一番过后,王先生决定放弃购买,并且要求开发商返还“诚意金”。
在王先生提出退还“诚意金”的要求后,开发商一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百般推诿,这一拖就是半年多。眼看着房价一天天上涨,丧失耐心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一万元的“诚意金”。
经审理,迎泽区法院认为:开发商当初向王先生收取的一万元,双方将其约定为“诚意金”,而不是定金。现在双方就当初的买卖合同产生了分歧,王先生要求对方返还“诚意金”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将“诚意金”如数退还给王先生。
订金、定金、保证金、认筹金
购房,你弄明白这“四大金”了吗?
通过这起案件,给予了购房者新的提示:购房时一定要分清楚“订金”、“定金”、“诚意金”以及“认筹金”这几个概念,尽可能地选择受法律保护的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订金:“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个字不同,但他俩在法律范围内的概念天差地别。
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订金的具体解释,但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订金通常被视作预付款,仅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凭证,说白了交定金就是在履行合同,其并非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所以也不具有“惩罚性”结果。倘若签订的只是订金合同,则违约的那一方只需向对方退还订金就可以了。
定金:“定金”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为了能让合同顺利地被履行,由其中的一方在签合同时或者签合同后履行合同之前,依照合同中标定额的一定百分比,事先支付给对方的钱币或者同等货币替代品。
关于定金,相关的法条有如下规定:甲方可以约定乙方给予定金来作为担保。待乙方履行合同后,定金可用来抵押钱款或者被对方收回。如果给出定金的一方没有按合同履行约定,则无法收回定金;倘若是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的规定,则必须赔偿对方双倍定金。
事实上,定金本质上是作为一种担保,不但确保了合同能顺利地被履行,而且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中也有如下规定:甲方可以按照《担保法》中的约定,由乙方给予定金来作为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如果没有完全确定好需要购买的目标,那么支付定金一定要谨慎。
诚意金:“诚意金”并不是法律范围内的概念,其实质上是作为买卖双方达成意向的一个证明,本质上是作为了预付款,其同样不具有“惩罚性”效果。倘若甲乙方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房义务,同时甲乙方也未签订购房合同,则一旦甲方放弃购房,乙方应全额退还保证金;倘若甲方如愿顺利购房,则保证金是作为房款中的一部分的;倘若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则理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甲方,但此时甲方就不能再提出其他的赔付要求了。
认筹金:与“诚意金”大同小异,“认筹金”同样也是法律范围内的概念,其只是在楼盘被正式售卖之前,开发商通过一些诸如优先挑选楼层、许诺打折价等的方法,来吸引更多的想要购房的人提前向销售中心交付数额不等的钱款,从而提前网罗意向客户的一种推销方法。倘若甲方在后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认筹金将被视作房款的一部分;倘若甲方后期放弃了购买,则认筹金是要被如数退还给甲方的。
“诚意金”“认筹金”让买房子的人极大地陷入被动,关于交房时间、退钱的各种条件,买房子的人是可以与销售中心明确约定的。
小编温馨提示您:购房乃大事,付款需谨慎!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不可冲动行事!如果没有确定好购房目标,则一定要谨慎支付定金!对于处理退定的技巧,小编根据多年退定经验,整理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退定方法,【极速退定15招,最快3天必退,助你退定成功】,有需要的朋友可自己搜下自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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