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集成,开发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块。在本次系统集成工作中,我们坚持便民利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和惠民实际工作为导向,对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报送、办税手续、证件发放和分类管理等措施进行了大幅退化和优化,增加了便民服务功能。
《公告》简化出口退(免)税凭证发放。有哪些细节?一起往下看
纳税人申请发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退化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停止提交纸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退运货物或需要修改或取消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提交退化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填写《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的核查结果,并反馈给纳税人。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查结果填写“不予退税”。
2.对于已申报但尚未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果适用免退税办法,纳税人在注销免退税申报后,或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申报本月或下月免退税时,用负数记下原申报数据,核实结果后分别填写“不退”和“已缴税”;适用退(免)税方式的,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查结果填写“不予退税”。
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发给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本月或下月免退税时,用负数填写申报原始数据,核查结果填写“已缴纳税款”;适用免税方式的,纳税人缴纳退税款后,核查结果填写“已缴纳税款”。
纳税人托运的出口货物退回或者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时,托运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移交受托人,受托人凭此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核销减免税原始数据为负数的,在核销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如需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03010实施后,我们会这样处理相关问题
《公告》纳税人申请签发《公告》时,对需要提交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了调整,减少了纳税人需要填写的项目总数,只增加了“委托出口货物证书编号”一栏。添加此列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主要考虑是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同时便于管理实施。增加“委托出口货物证号”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直接索引到对应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据此,纳税人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时,无需提交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而是由税务机关根据“委托出口货物证号”自行查找对应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信息。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将原来的《公告》调整为《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本次调整内容是否仅为认证名称?
A: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调整内容不仅包括证书名称,还包括:一是简化表格,填写项目。将纳税人提交的《公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简化合并为一张纳税人可以通用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需要填写的项目有
答:可以申请取消。《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实施后,纳税人如需作废相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作废,退回纸质凭证原件。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出口退税线下申报工具上,为纳税人提供了标准的申报模板和便捷的申报服务功能。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无效申请或自行提出书面申请,当场提交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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