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的法律风险问题上,笔者已经分享过多个地区。近期笔者又遇到天津地区有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想借此机会分享给到大家当地的裁审方向,希望在实践中能给HR小伙伴带来帮助。
一、案情简介
吴某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后续订至2020年9月27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吴某终止劳动合同。吴某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并未向用人单位发送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现在吴某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诉之法院解决。
二、争议焦点
连续两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直接选择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沟通违法终止?
用人单位认为:吴某并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通知吴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三、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构成违法终止,应支付吴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没有证明其提供了同等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署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现在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所以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支持:(2021)津01民终4510号、(2021)津03民终3868号、(2021)津03民终5038号
四、法律和政策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第十六点通知:
【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五、法律分析与建议
从当地的政策通知以及众多案例分析来看,天津当地还是比较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直接选择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哪怕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并没有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劳动者同意终止,另当别论。用人单位在合同签订的管理过程中,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也意味着承担着更多的举证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做好预防和沟通,比如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等。凡事最好多沟通,多协商,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劳动争议。具体实操建议可以参考过往类似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往期精彩
1、用人单位与员工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之江苏地区
2、用人单位与员工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之浙江地区
3、用人单位与员工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之上海地区
4、用人单位与员工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之深圳地区
5、用人单位与员工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之北京地区
6、用人单位与员工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之大连地区
7、用人单位与员工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之四川地区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90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