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来自广东的5岁女孩被独自留在家中。她不小心从十楼的阳台上摔了下来,不幸身亡。

家里有小孩的,通常都会装上防护窗,避免悲剧发生,不过也有家长心存侥幸,或疏忽大意,忽视了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而当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小孩爬上阳台、窗户,从高处跌下,即使后悔也已经来不及了。

那些家里有孩子的人通常会安装防护窗,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是有些家长运气好或者疏忽大意,忽略了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当认不清自己行为的孩子爬上“上露台”和窗户,从高处坠落时,即使后悔,也为时已晚。

在法律定义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其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广东5岁女童独留家中无人看管,不慎从十楼阳台坠下,不幸身亡

今年6月24日,在广东汕头,一名5岁女孩从一栋大楼上摔了下来。事发后,小区居民拨打了紧急号码和报警号码。接到消息后,孩子的父母立即赶到现场,与女儿一起痛哭,但女孩最终在获救后死亡。

经调查,由于家长忙于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孩子,5岁的孩子被留在家中无人看管,阳台也没有保护,让好奇又危险的孩子爬上阳台,结果从10楼坠落不幸身亡。

显然,在这次事故中,孩子的父母是有责任的,认为孩子都五岁了,应该能够识别自己的行为,预测危险。但是孩子的父母比较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能力预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并且理所当然的认为孩子会,很少告诉孩子爬阳台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并且让年仅五岁的孩子独自呆在家里。

事实上,从3岁到6岁,孩子都非常好奇,喜欢探索和冒险,所以他们很容易发生事故。因此,他们需要一个监护人在周围观察他们,告诉他们什么是不能做的,什么是危险的,让他们知道如何避免危险。

广东5岁女童独留家中无人看管,不慎从十楼阳台坠下,不幸身亡

根据《民法典》第28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应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但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

浙江临安也有一个孩子从楼里掉下来的案例,但不同的是,这个孩子不是从高楼上掉下来的,因为他是在自己家里爬。事情是这样的:杨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股东。他的新房在建的时候,在业主群里贴了装修公司的广告,邀请邻居来参观,告诉他们钥匙放在门口的消防栓上。

于是邻居徐和他的妻子没告诉杨就从消防栓上拿了钥匙,进去探望。但在探访过程中,徐和妻子两岁的儿子从没有安装玻璃的落地窗上摔了下来。之后,徐和妻子带着儿子去各大医院治疗,花费了20万元,但儿子仍因颅脑损伤致残。

广东5岁女童独留家中无人看管,不慎从十楼阳台坠下,不幸身亡

徐某及其妻子认为杨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对杨某拆除外墙、安装落地窗未尽到监督义务,遂将杨某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业主群中透露了钥匙放置的地点,意味着邻居可以随时来访,但杨某对卫生间的窗户进行了改造,落地窗未装玻璃,存在危险,但未采取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应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说法,杨拆除外墙的行为确实违规,但未及时制止和追踪该房产,因此他要对两岁男孩的坠落和残疾承担部分责任。

但是,徐及其妻子作为监护人,在监护方面犯了很大的错误,在此次事件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承担10%,物业公司承担5%。

不可否认,照顾孩子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孩子们精力充沛,好奇又淘气。一旦父母放松了,忽视了他们的照顾,事故就会发生。孩子从建筑物上掉下来的案例太多了。家长要注意。他们在安装防护窗的时候应该安装防护窗,耐心的教育孩子有些事情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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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悲剧发生,希望他人能够全部或主要承担责任,显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该家长承担的还是由家长承担,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但如果有人故意让孩子坠楼,则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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