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或利用其财产的法律可能性。它是大陆民法中的所有权之一。由于所有权使用权具有最广泛的一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以任何目的和方法使用其财产。其他财产的所有人可以以特定的目的和方法使用或利用他人财产的法律可能性。其他财产的使用权有特定的内容。如地上权中的使用权仅用于建筑或植树,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仅用于土地交通或排灌,用益物权中的使用权仅用于事物的正常使用等。《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土地资源使用权也属于这一类。
新租赁标准的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资产使用权和租赁负债,并单独确认折旧和利息支出。资产使用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资产使用权=租赁负债预付租赁款-已经享有的租赁激励的初始直接成本,以及预期的拆卸和拆除、修复或复原成本。
资产使用权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费用包括:元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金额,如有租赁激励,从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中扣除;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拆除租赁资产、恢复租赁资产所在地或者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的预期费用。
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主要包括:(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同业往来产生的利息收入。(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软件和著作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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