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专用发票丢了。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在《中国税务报》公布“遗失声明”。
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中国税务报》《遗失声明》的出版;
自2019年7月2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报纸出版的要求。
此后,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丢失,都无需在报纸上提交丢失发票的声明。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遗失的,应当在发现遗失之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发票丢失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03010第三十六条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或者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擅自丢失、损坏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如果公司丢失发票,会对纳税信用评价产生一定影响,可能会被罚款。但如果发票不是因自身管理因素丢失,应明确向税务局说明原因,避免扣分。近年来,纳税信用评价的扣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的。
2.因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纸质发票等造成的大额票据损坏和损失。
3.申报纳税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五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以将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记账凭证。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联的,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退税凭证;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次的,相应发票联次可以作为会计凭证。
六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普通发票损失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和处理方法:
(1)开具发票的一方遗失已填好的发票,应重新开具发票,交给对方记录。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中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类型代码和编号、金额和开票单位。发票开具方在记账时应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复印件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2)取得发票的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复印件,应取得加盖公章的原开具单位证明,并注明原发票的编号、金额、内容等。经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七.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如何处理?
收款人如丢失或损坏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在国家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合格后,根据发票编码、发票号、发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下载电子专票。如果不知道相关信息,也可以再次向出票人索要电子专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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