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缴制下,出资不足额可以转让股权吗?
认股制下,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股东转让股权没有限制。因此,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看是有效的。
从《公司法》来看,认缴制下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可以合理限制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即我们认为他也可以转让。
第二,认购制下,股权转让资金不足额有哪些风险?
(1)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
在合同法和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认股制下的股权转让。那么大家会关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哪些风险?
最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阶段,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尤为重要。
一是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承担后续投资义务的,内容真实、合法、约定,后期正常履行该协议也是有效的。
第二,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或者已经达成协议应当出资的一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期实际承担出资的一方有权向有出资义务的一方要求赔偿。
(2)股权转让过程的涉税风险
A公司成立于2019年,股东李俊、赵涛认缴出资1000万元,分别占60%、40%的股份。2020年,李俊认缴的600万元全部缴足,但赵涛从未实际出资。2020年末,A公司净资产为400万元。2021年初,两位股东达成共识,赵涛通过0元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合理吗?
2020年末公司净资产400万,赵涛持有40%股权,对应资产16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明显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相关税法,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基本原则是按实缴出资额分红。在股东出资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赵涛未实缴出资,限制其享有分红、优先认购新股、财产分配等股东权利。如果公司对赵涛在A公司400万元净资产中的份额不加任何限制,即赵涛应按相应的160万元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如公司规定赵涛因未实际出资而无权分配剩余财产,则需取得未实际出资情况下股权以0元转让的合理证明。否则会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因此,在认缴制度下,如果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则存在重大涉税风险,即股权转让价格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将缴纳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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