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税务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无营业执照,但有纳税义务的,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解释:自然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权利与义务
1.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开具发票(发票或专票)。
2.申请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每月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免征政策。
3.申请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视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办理临时纳税申报。
4.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务局可根据业务属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证明身份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副本。
3.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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