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初期,创业者十有八九要融入风险资金,也正是基于此,带动了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通常缩写为VC)行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本质是股权融资,创业公司主营业务不明朗、不确定、不稳定等因素致使风险投资对于创业者和投资方来说都是极风险。因此,通过全面而详尽的法律文本——风险投资协议来规制和预防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风险投资的流程
在风险投资方与创业者接触并产生投资和融资意向后,风险投资的流程即已经开启,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投融资双方签署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 of Equity Investment”,简称“TS”)
在此步骤下,投融资双方需要就风险投资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然后据此推进后续的风险投资程序。
2、投资方委托律师或自行进行尽职调查
在尽职调查前,投资方已经对拟投资的项目有一定的了解,在签署投资条款清单后,通常需要进行一步对创业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有可能自行进行,也有可能委托律师进行,具体由投资方根据创业项目、投资原则、投资习惯等确定。
3、确定风险投资协议具体条款并签署
尽职调查报告出具后,如果不及投资方预期的,投资方可能终止该投资项目,创业融资失败。如果尽职调查报告及于投资方的预期,投融资双方通常会在尽职调查的基本上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谈判,具体商定风险投资协议的内容。
4、创业者准备或满足风险投资交割条件
对于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不影响风险投资决定但需要解决的问题,风险投资方通常将其列为交割的前置条件,例如:建立或改善公司治理、处理已经发现的财务或税务问题、完善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等。在此情形下,创业者就需要在签署风险投资协议后,及时解决交割的前置问题,以满足交割条件,
5、创业者进行股东变更登记,风险投资方支付风险投资资金
在满足风险投资交割条件后,投融资双方通常进行实际的投资交割,即创业者将投资方应当得到的股权变更至投资方名下,投资方同时支付风险投资资金。如果不满足交割条件的,风险投资协议则可能被终止或延迟交割。
6、全面履行风险投资协议,实现风险投资目的
现今,创业者融资时,已经不仅仅考虑融入资金,更多的是能否从投资方融入能帮助创业公司发展壮大的其他资源,例如,公司治理经验、产品相关技术、营销渠道等。因此,股权变更至投资方名下和投资资金进行创业公司账户后,投融资双方亦需要全面履行其他投融资义务,以实现投资方理想退出目标,获取投资收益。
二、投资条款清单主要内容
投融资双方签署投资条款清单作为风险投资的起点,直接决定了风险投资的基调,对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尽职调查范围、交割条件等风险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性影响。
真格基金创始人徐小平曾在微博上公布,真格基金“经过很长时间的酝酿,搞出了一个自己版本的投资协议,应该是业内最简单清晰、对用户(创业者)最友好的合同版本”,并进一步指出:对创业者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你能拿多少钱融资,同时要给出去多少股份,把这两个问题搞清楚就可以了。
实践中,投资条款清单可简可繁,投资者通常会创业公司的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包括投资价格和投资回报;二是控制,即投资后如何保障投资人自己的利益和监管公司的运营,具体受投资方投资价值、风险管理方式、投资习惯等的影响,但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融资估值条款
融资估值条款通常约定,公司估值、融资金额、占股比例及交割的先决条件。实践中,多采用投后估值,即: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金额/公司投后估值。
2、排他条款
排他条款通常约定,创业公司在约定的时间(N天)内,不再和第三方的投资人接触,属于对创业者单方向的约束条款。根据实践,时长大约60天。
3、过桥贷款条款
过桥贷款是指在投融资双方签订投资条款清单后,投资资金实际支付前,给予创业公司一笔贷款,用于创业短期持续经营或者迅速推广,后续该笔贷款往往会转成投资款。过桥贷款条款可以及时解决创业公司抢占市场、技术开发、扩大营销等时急需资金的问题。
4、对赌条款
对赌,本质是创业公司估值调整,具体是指投资方投资后,如果没有达到对赌预期,则需要对创业公司的估值根据约定进行调整,并据此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实践,对赌的内容和方式各式各样,具体根据创业项目而定。
5、优先认购条款
通常约定,如创业公司未来进行增资,投资人有权按其届时的持股比例购买对应股份。较之下一轮投资人的价格,投资人增资价格通常会有一定的优惠。
6、反稀释条款
通常约定,投资完成后,如创业公司发生新的股权融资,发行价格低于本次投资价格的,公司应无偿向投资人发行新的股份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得投资人全部股份的加权平均价格不高于新一轮发行价格。
7、股份回购权条款
通常是指,如果创业公司未能在投资完成后n年内实现合格IPO并上市或出现其他赎回情形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赎回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8、否决条款
否决条款通常约定投资人有权利否决公司的一些决策和安排,赋予投资人否决权将会对创业公司的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9、优先清算条款
通常是指,如果发生触发清算的事件,则进入清算程序;首先投资人优先于其他股东分得公司资产,剩余资产按照股权比例派发给全体股东。
10、优先分红条款
通常是指,创业公司具备分红条件并进行红利分配时,享有优先权的股东有权相较于其他股东优先取得约定比例分红的一种权利。
11、强制随售权
又称Drag-along条款,通常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投资人同意出售公司,其他股东(包括创始股东)应该同意该决定。
12、委派董事条款
通常是指,投资人有权委派N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并可能约定,投资人委派N名观察员。
13、竞业禁止条款
通常约定,公司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层成员应承诺在公司上市满N年之前,全部个人工作时间和精力应服务于公司,不从事其他兼职或投资经营其他公司;以及从投资完成开始至离开公司的N年之内不参与任何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三、风险投资中的重大风险及应对措施
风险投资交易极其复杂,创业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对于投资人和创业者潜在的风险亦有可能不同。通过梳理发现,风险投资中普遍存在如下潜在风险:
1、企业公司估值偏差大,对赌的操作性不强
风险投资的首要问题系对创业公司进行估值。对于经营稳定的公司而言,通常的估值方法有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方法,特点是主要采用乘数方法,如P/E估值法、P/B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PEG估值法、市销率估值法、EV/销售收入估值法、RNAV估值法;绝对估值方法,特点是主要采用折现方法,如股利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模型等。创业公司的各项指标均具有不确定性,经营稳定的公司的相对估值方法和绝对估值方法并不能直接适用。
风险投资中,经常适用经过调整的P/E估值法,其原因在于投资人是投资一个公司的未来,是对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给出目前的价格,P/E法估值通常是:公司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
实践中,对创业公司的估值并不能准确体现创业公司实际的价值,在此情形下,则需要对创业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也即是对赌。
在具体的操作中,需要根据创业公司的重要估值因素来确定对赌的内容,二者通常需要匹配,而且具有可执行性。这样才能达到对赌对公司估值进行调整的目的和价值。否则,即可能存在虽然具有对赌条款,但不能对创业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重大风险,必然致使投资方和创业者中的一方处于不公平状态。
2、风险投资协议虽然条款齐全,但不具有可执行性
风险投资系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有一个漫长的执行程序。如果最终确定的风险投资协议具体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将可能致使风险投资协议形同虚设。故而,在商定风险投资条款时,务必要明确投资方与创业者权利义务的履行条件、时限、方式、确认、违约责任等最基本的构成内容。
3、行政监管风险现实化,风险投资后不能最终执行
风险投资往往涉及行政登记、批准、备案等,需要投资方和创业者配合完成。实践中,亦有不被监管部门不予以登记或备案的情形。此外,如果一方不积极配合或拖延,则可能致使对风险投资的最终结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风险投资协议中需要对行政报批批备的义务人、配合人等进行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尽职调查不全面不详实
在创业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创业者有时不排除为了融到资,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准确,致使投资方不能直接对创业公司有一个准确和全面的了解。如若尽职调查再不具体详实,则可能致使投资方基于错误的信息而作出投资决策。为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有必要在风险投资协议约定增加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创业者对如实全面陈述创业公司的信息作出保证,并明确的具体的违约责任。
5、风险投资协议难以落实到创业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约定被架空
风险投资协议中,往往涉及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如董事委派、否决权、分红等,如若不对创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修订进行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极有可能致使风险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公司治理条款不能有效落实,投资方无法参与创业公司治理,创业公司无法利用投资方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
6、明确风险投资缔约责任,以免产生意外损失
实践中,创业者与投资方见面沟通后,签订风险投资协议的概率并不高。即使如此,投资方和创业者也往往会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往往涉及双方的核心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等。对于双方来说,如何有效保护其核心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等不被盗用或者变相实施,一直是风险投资中值得的问题。鉴于此,风险投资沟通交流中,投资方和创业者首先需要明确缔约过失责任、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和责任,以预防产生争议,对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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