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指定地点从事安保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1660元,原告根据工作岗位向被告提供岗位津贴,实发工资3000元。
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支付加班费用,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加班费。
原告认为其实际向被告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包含岗位津贴、节假日加班费用,故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因该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原告要求撤销该裁决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的岗位津贴包含加班工资,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资内包含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但原告需证明工资内已经包含加班费,否则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就报酬予以明确约定,并制作工资明细。
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用。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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