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理顺公司与子 (分)公司的管理关系,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根据国家、行业 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科技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科技管理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
(二) 科技创新与发展战略相结合;
(三) 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
(四) 科技管理结合与集团协同创新发展相结合;
(五) 科技成果产攵与推广应用相结合;
(六) 以人为本,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是指股份公司范围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技工以上,从 事下列工作之一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 科研开发人员:从事基础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与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硬件设计、技术咨询与服务等 工作的人员;
(二) 工程技术人员:从事产品工艺编制与设计、工艺改进 与生产现场技术指导、产品试制与检验试验、产品外形与包装设 计、自动控制与信息处理、非标设备设计与安装调试、工装模具 设计与制造、水电汽风动力设施设计与运行维护、节能降耗与环 保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计与施工、工程爆破设计与施工等工作 的人员;
(三)科技管理人员:从事科技发展规划与行政管理、科技 项目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化、科技信息、 档案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包括
(一) 由各子(分)公司立项管理,并成立科技攻关项目小 组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二) 由公司立项管理,依靠公司的科技资源进行 科研协作,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三) 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由公司管理,针对 重要科研课题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艺技术,专指与民爆产业相关的工艺 技术,含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工艺装备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标准为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专指与股份公司产品生产 直接相关的技术标准,包括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产品检验标准、原材料与半成品验收标准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范围包括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新技术推广应用与技术升级、产学研结合等科技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主要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等专利权和股份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二)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职务作品如专著、论文、 研制总结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指股份公司拥有的新产品、 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 新品种等技术秘密和未公开的设计、市场、经营、财务、管理等 信息;
(四) 依法由企业享有或挂有的其他知识产杈d
第二章科技管理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规划,分级负责、管理的 原则建立科技管理组织结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技术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分管领导等人员组成。科技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公司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管理职能部门为科技质量部。
子(分)公司科技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 管理职能部门为科技管理部门(总师办或技术部)。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公司科技管理工 作的专业咨询和评审机构。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聘请的 内部和外部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内聘、外聘专家均由技术 领导小组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内或公司内部具有 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领导。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科技发展方向、 重大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对股份公司管理的科技 项目和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公司分管技术工作领导的科技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查股份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新产品、新技 术开发或工艺技术进步、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线技术改造等年度 计划;
(二) 组织公司科技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三) 组织开展对新颁国家、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的宣 贯工作和公司相应标准的编制;
(四) 组织开展公司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
(五) 组织开展公司内部的科技协作活动;
(六) 组织制定公司科技人员晋升、奖励机制;
(七) 负责公司科研经费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科技质量部的科技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新产品研发、产品结构 调整、工艺技术进步、生产线技术改造等年度计划的编制;
(二) 负责公司科技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的具体工作;
(三) 负责新颁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等宣贯 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指导、督促相关子(分)公司编制相应的企 业标准;
(四) 负责公司立项、管理的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材 料申报、阶段评审、成果验收等工作的组织落实,并对项目承担 单位的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 负责公司内部科技协作的协调工作;
(六) 负责组织公司立项评审、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办法的实施;
(七) 负责公司本部科研经费审查、科扶档案和知识产 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子(分)公司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和技术主管部 门的科技管理职责
(一) 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和新产品研发、工艺技 术进步、生产线技术改造等年度计划的编制;
(二)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科技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或本 办法实施细则;
(三) 负责新颁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等的贯 彻落实,并组织编制与本单位相关的企业标准;
(四) 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股份公司或上 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五) 负责本单位相关产品的工艺技术、定员定量、原材料 消耗定额、非标与包装设计、标准化、科技档案资料等技术状态 管理;
(六) 负责本单位计量、理化分析、节能、环保、设备设施 运行维护等技术的实施与管理;
(七) 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对科研项目的管理,按 照立项备案、阶段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生产定型等程序 进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研制单位和试验场所应满足规定的相应条件。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 理的一般程序见如下。
(一) 立项申请(备案)
公司或子(分)公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均应通过公司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立项备案。
(二) 立项评审
公司收到项目立项申请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 目(或课题)立项的必要性及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确定 是否列入公司科研项目管理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备案。
(三) 阶段评审
列入公司管理的科研项目,科技质量部应对项目任务 书中确定的各阶段的任务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考核。
(四) 科技成果鉴定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好科技成果鉴定相关 资料,并向公司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公司组织内部有关 专家对项且(或课题)进行内部验收鉴定或直接申请上级主管部 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内部验收鉴定由股份公司组织;科技成果 鉴定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股份公司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负 责承办。鉴定工作流程:申请-审核--鉴定--命名--审批及归档。
(五) 新产品生产定型
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规定的条件和内容。新产品定型 流程:申请-定型-审批及归档。
第十九条 列入公司管理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由公司科技质量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检查和考核。未通过 成果验收鉴定而中途暂停、终止或严重偏离计划进度,给公 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带来影响的,公司应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 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从立项、实施到成果鉴定的全过程,必 须遵循以下控制要求。
(一) 设计图纸、试验数据等技术文件必须字迹清晰,不得 随意涂改,并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摆放。
(二) 涉及国家和公司秘密的资料,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要求管理。
(三) 整理好的各类技术资料,按会签程序签字后,做到及 时归档保存。
(.四)项目尚未完成暂时不能移交技术档案室的资料,项目 (或课题)负责人必须备有专用资料盒,妥善保管,项目完成后, 将全套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技术档案室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要 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务上必须 建立专项管理,项目完成或终止后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对项目 进行运行成本和效益分析,为项目考核提供经济数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公司内部有关单位协 作时,协作单位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公司内部的科技协 作由公司科技质量部负责协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科技成果可以对外进 行转让,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转让的内容应与鉴定一致;
(二) 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
(三) 受让方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 技术推广应用等专项费用。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 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 国家、公司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二) 由子(分)公司成本列支的科研项且费用;
(三) 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科研项目的费用。
(四) 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单位科研经费不应低于本单位销售收入的3%。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的范围包括
(一) 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 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 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用。
(二) 为研发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 鉴定费、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三) 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 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四)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与科研有 关的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科技质量部(技术研发中心)是公司科研 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研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 预算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子(分)公司负责本 单位所自行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由股份公司或子 (分)公司按研发项目计划下达,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做好 科研经费的日常归集工作。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本单位资金拨付的财务 规定和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或技术合作的合同执行。公司 立项,子(分)公司承担的科研项目,按项目任务书中科研经费 的拨付比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费用由该成果的知识 产权归属单位(或成果第一享用人)承担。公司拨付给子(分) 公司的科研经费需经科技质量部审查,主管技术副总审核,总经 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 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的,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 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 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艺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艺技术是工程技术人员长期生产实践的智 慧结晶,是企业生产活动的科学依据,是企业产品达到优质、安 全、高效、低耗的重要保证。
第三十三条工艺技术管理是企业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加强工艺技术管理是保证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的有力措施之 一,股份公司工艺技术管理主要责任单位是各生产型子(分)公 司技术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生产型子(分)公司负责本公司相关产品的工 艺改进、调整和变更,凡涉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重大工艺调 整、变更时,应将调整、变更方案报公司审查、备案,股份 公司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认为会影响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 应予以干预。
第三十五条 生产型子(分)公司下属分厂(车间),不得 随意变更、调整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 生产设备,分厂(车间)认为必要变更、调整时,应向技术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由技术主管部门组织论安全等相关部门论证,或 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咨询后,再经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共同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艺技术资料的编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图样管理规定的要求,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力求达到完整、准确、规范,并要求经 济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十七条 各生产型子(分)公司在制的已定型鉴定的产 品,均应有完整的工艺技术资料;在研或在制未定型鉴定的产品, 也应有必要的试制工艺技术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引进技术或对外转让 技术,均应有相应产品完整的工艺技术资料(如科技成果鉴定、 安全评价报告、工艺技术文件、专用设备目录等)。在引进技术 时,应充分考察技术转让方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要求转 让方提供尽可能完整、准确的工艺技术资料;对外技术转让也应 有尽可能完整的工艺技术资料提供给受让单位。
第三十九条 工艺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产品图(包括零、部件图、装配图、包装图等);
(二) 产品技术条件
产品技术条件: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用途、原理、技术 要求、验收规则、抽样检验方案、试验方法、包装方式、使用场 所、贮存条件及年限等; .
(三)标准资料(包括原材料标准、测试标准、分析标准等.);
(四.)工艺规程(包括零件制造、装配工艺、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技术要求、验收工艺等);
(五)工卡量具图(包括产品加工、试验、装配用工卡量具 图等)。
第四十条 按照“设计和开发''的要求,严格工艺技术资料编 制、修改的会签、审批程序,会签部门、审查内容和责任由各子 (分)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十一条 现行有效的工艺技术资料应处于受控状态,其 保管、传递、借阅均须按科技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提髙产帯标准化系数,提高标准化水平,降 低产品研发和生产成本,必须加强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 有关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标准化管理的范畴仅限于技术 标准,采取分块管理的原则,公司本部和各子(分)公 司分别管理本单位所需要的技术标准。公司和各子(分) 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为技术主管部门,各单位均应 确定一名以上经验丰富的科技人员作为专(兼)职标准化技 术人员。
第四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分为以下几项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 织学习有关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 业标准;
(二) 负责搜集标准化信息,传递标准最新动态;
(三) 负责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四) 负责企业标准制定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六条 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产品研发、生产、经 营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 要求、技术文件、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逐步实现企业标准的统一,先对 部分原材料标准进行统一,待条件成熟后,逐歩实现对产品 外部包装标识和产品技术文件等企业标准的统一。
第四十八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 不应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 制条款要求,同时企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一致;
(二) 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应结合实际,尽量将股 份公司与行业先进、成熟的经验纳入标准;
(三) 标准术语与符号应统一,内容应科学化、规范化、. 程序化,文字表达应准确、严谨、简明、易懂。
第四十九条 企业标准暂时由各子(分)公司单独发布,统 一后由公司发布。子(分)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应报公 司科技质量部备案(电子版)。
第五十条 企业标准应按受控文件管理,其保管、传递、借 阅均须按《文件控制程序》和科技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子 (分)公司正在销售的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应到当地的质量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科技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档案进行分类分层次管理,公司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科技档案中 安全类档案由安全部门管理,技术类档案由技术部门管理,生产 建设类档案由各子(分)公司自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应建立完整的纸质和电子 版科技档案管理系统,责任单位为技术主管部门,各单位应确定 专(兼)职人员对科技档案实行归口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 全。
第五十三条 科技档案的范畴:记述和反映本单位科学研究 成果、生产技术、基本建设和设备管理等活动具有保存价值,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归档手续,集中起来进行管理的科技类文件材 料(包括图纸、照片、文字材料和声像材料等)。
第五十四条 从事科技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档案管 理相关专业知识,热爱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 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五十五条 科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分为以下几类
(一) 负责科技类文件材料的收集、筛选、复制、鉴定,确 定作为科技档案管理的文件材料及其保管期限和涉密等级;
(二) 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档案,作好分类、整理、编目、保管工作;
(三) 负责科技档案的发送、传递、移交、借阅、利用统计 和过期科技档案的销毁;
(四) 作好科技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科技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根据各单位实际 情况确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 产品科研、试制技术资料;
(二) 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文件;
(三) 课题研究总结材料和试验数据;
(四) 基本建设设计、施工技术资料;
(五) 重要设备、设施技术资料;
(六) 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鉴定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科技档案应用原件(底图和晒蓝图)存档(外 来资料无原件者不做此要求),重要的和使用频率较高的资料应 复制备份,作为借阅之用。 ,
第五十八条科技档案资料应标准规范、字迹清楚、图形清 晰。并有专柜保存,做到摆放整齐,便于查找。
第五十九条科技档案苻放场所应有较好的安全技防措施, 做到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防鼠、防霉、防高温等。
第六十条 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 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可 以长期或短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一律从长。
第六十一条 科技档案管理须制定相应的借阅制度,本单位 员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档案资料,但应按档案资料借阅制度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科技档案鉴定三至五年一次,由档案管理人 员会同有关人员对应鉴定的档案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或无 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剔出,编写清单,提出报告,经主管领导审 批后,应由两人以上进行销毁。
第七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体系中具有战 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实行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责任单位为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相关子(分)公 司技术、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均应有知识产权专(兼)职 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二) 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三) 符合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 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任务为以下几 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知识 产权管理战略、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 积极促进企业科技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转化、 转让及其规范化管理;
(三) 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和完成技术创新任务以及利用 技术创新成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四)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 护意识和能力,争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奖励;
(五) 建立、完善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司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员工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 名义、物质条件和资源产生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其 所有权属于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成果是指:
1. 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成果;
2. 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成果;
3.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本单位二年 内完成的与其在本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 智力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名义、物质条件和资源完成的智力成果是 指:
1. 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 利用本单位的人力、物质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 的智力成果;
3. 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成果。
第六十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 他車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 本单位所有的职务智力成果。
第六十八条职务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 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力。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分)公司在与其他单 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 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的条款。
第七十条 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分)公司在签订技术合 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时,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 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 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七十一条 对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 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 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 给予包括发放奖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 奖励。
第七十二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 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 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七十三条 公司员工采取威胁、.利诱、胁迫、窃取等 手段,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 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本部或子(分)公司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依据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七十四条 非公司员工采取任何手段,对集团公司知 识产权造成侵害的,应及时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 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科技成果(项目)奖励
第七十五条 为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公司科技 竞争实力,公司建立科技激励机制,对科技专家的技术咨询、 项目评审给予报酬,对科技成果(项目)或其他智力成果给予奖 励。
第七十六条 奖励的基本原则:坚持激励为主、对成果奖励 与对成果取得人奖励相结合,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七十七条奖励范围
(一) 在公司科技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 公司员工通过自主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四 新”技术推广应用与技术升级或与外单位进行合作开发等活动所 取得的科技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及完成的科技项目。
第七十八条成果(项目)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 解决了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 有较大的推广价值気 .
(三) 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有利于提高公司技术竞争实力。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聘请的科技专家以咨询费、评审费 的形式支付报酬,标准按技术咨询、项目评审的价值、工作量确 定。
第八十条 公司对取得的科技类智力成果实行奖励
(一)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属原创并 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的科技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国外刊 物上首次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国内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 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依据;论文被其他刊物转载或收入有 关学术论文集,第一次刊发已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二) 由行业协会或股份公司指派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编写 的人员,标准颁发后,国家标准每项奖励5000元;行业标准每 项奖励3000元。
(三) 以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名义申请与公司产业 相关联的专利,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以公司名义申 请的专利由股份公司奖励,以子(分)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由子(分)公司奖励。
(四) 以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名义申报科技成果, 获省部级(含国家行业协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按以下标准 给予奖励: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列入公司管理的科技项目,项目完 成并经立项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投产一年后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 新产品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由公司所属单位 组织生产的,按该产品投产后测算连续三年的销售收入,年平均 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1%给予奖励,最高 奖励额度20万元。年平均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单 位制定相关奖励(或提成)规定;
(二) 新工艺研究:项目完成后,对外进行技术转让、转让 费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按对外转让时纯技术转让费 用的5%给予奖励;尚未对外转让的,奖励额度由专家委员会评 审确定,但应低于转让后测算纯技术转让费用的5%,评奖后再 转让的不重复奖励。项目转让费50万元以下或项目多次对外转 让的.由受益単位制定相关桨励(或提成)规定;
(三)项目奖金由股份公司发到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奖金分 配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方案,报股份公司技术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十二条 公司鼓励小改小革型的技术创新(含对现 有工艺、技术、质量、设备、工装等改进),根据技术创新成果 推动子(分)公司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情况和产生的 经济效益情况,股份公司给与适当奖励。完全自行开发项目奖励 5000-30000元,技术进步项目奖励2000-15000元,部分技术引 进项目奖励3000-20000元,完全技术引进项目奖励1000-10000。
第八十三条 科技管理方面的奖励规定。
(一)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评并争取到相应税收优 惠的子(分)公司第一年度奖励8000元,第二、三年度分别奖 励3000元;
(二)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商标奖励20000元。 第八十四条 同时多项奖励条款的项目,按其最高奖金额给予奖励,不合并计算。
第八十五条 项目立项时,已在任务书(或协议)中确定了 奖励金额的,按任务书(或协议)中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十六条 公司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奖励评审机制, 由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已通过鉴定、验收的 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第八十七条 科技成果(项目)奖励评审每年一次,由评委 会主任主持,评审程序分为以下几项。
(一) 成果(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二) 成果(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成果(项目)进行汇 总报评委会主任;
(三) 评委会主任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四) 成果(项目)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汇总后报技术领导 小组审批。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立科技成果(项目)管理机构,挂 靠科技质量部,负责科技成果(项目)管理事务。
第八十九条 科技成果(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 成果(项目)受理、汇总;
(二) 成果(项目)效益评估、测算;
(三) 评估、评审结果汇总、上报;
(四) 制表、奖金发放。
第九十条 审计部门对科技成果(项目)的申报、效益评估、 评审、奖金发放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项目)申报、评审过程 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框架性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 本部及生产型、科研型子(分)公司。各相关子 (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本办法 的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 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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