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为国内很多境外上市公司采用,(例如腾讯、阿里、b站、百度等)为什么这些境外上市公司要采用VIE结构,VIE结构到底是什么,如何运作呢?下面就以滴滴的招股说明书为例来看看VIE结构。
一// VIE结构是什么?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简称,可变利益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
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外商全资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
二// VIE结构如何适用?
这张图最上面的公司是 “DiDi Global Inc.”(上市主体),是开曼注册的公司,用来发行存托股票赴美上市。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真正开展业务的滴滴公司,但是小桔科技却不是上市主体滴滴的子公司,在股权关系上,小桔科技与滴滴赴美上市主体没有直接的关系,小桔科技的股东为5个自然人股东。
根据滴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股权架构,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能够通过协议控制小桔科技,所以小桔科技属于VIE。
那么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何通过协议控制小桔科技?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能够在经济和运营上控制,小桔科技及其5个自然人股东会,与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以下协议:
1、使得滴滴从可变利益实体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2、使得滴滴有效控制可变利益实体的协议。3、使得滴滴可以选择回购可变利益实体股权的的协议。
所以滴滴的VIE结构是,程维、王刚、张博、吴睿、陈汀作为”小桔科技“的股东,
滴滴上市主体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并不是直接持股而是通过协议控制滴滴在国内的运营公司--小桔科技。
三// 为什么要设立VIE结构?
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些公司的业务因为涉及外商投资限制、禁止类项目,如果境外上市主体直接在国内设立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因而不能从事相关的业务,因此,为了规避外商投资法对于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限制,通过境内自然人设立的公司从事相关的业务。
例如,滴滴从事的业务会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而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0 年版)》,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外商投资限制或者禁止类业务。因此,如果滴滴上市主体如果在境内直接设立子公司,可能无法从事相关业务。
VIE结构可以使得境外上市企业能够享受国际金融市场,同时也不会因为外资企业身份而被限制从事一些业务,VIE结构毕竟规避了外商投资限制,这些协议有效吗?
目前,《外商投资法》并没有明确把协议控(VIE结构)作为外商投资方式之一。
正如滴滴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那样,小桔科技和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就其条款、中国现行法律和法规来说,目前是有效的、有拘束力的并且能够强制履行的,履行这些协议不会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但是,方达律师同时也告知我们,未来对于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没法保证中国政府的观点与我们律师发表的意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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